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29日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,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存在的缺陷逐渐显现。为此,公安部交管局对原有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进行了修改,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规定》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调整:
提高了考试难度
一是新《规定》将原科目二"场地驾驶技能考试(桩考)"与原科目三中的"场内道路驾驶考试"合并,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(场地驾驶技能考试);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。
二是科目二考试项目由"桩考"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;科目三考试(道路考试)为新增加的内容,包括变更车道、通过路口、靠边停车等13个项目。
三是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,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,增加了"安全驾驶综合知识"的内容;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。
四是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评判标准更加细化,注重考核考生观察、感知、判断、响应能力,突出安全意识的养成,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。
加大了违法记分管理
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,增加了"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的"和"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"两种情形,将原有"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"等三项予以降分或删除。
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,增加了"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"以及"伪造、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"、"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"等5种情形。新《规定》还对一次记3分、2分、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。
提高了大、中型客车增驾门槛
严格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,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,新《规定》将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”、“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”和“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,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”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。
来源:新华网江西频道